《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 PM2.5与国际接轨
【时事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
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会议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以来,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持续下降。但同时要看到,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要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理论分析】
一、经济常识角度
1.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单纯的市场调节具有自身的弱点与缺陷,为此,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目前一些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重大污染排放事件时有发生,这正是市场调节自发性的表现。对此,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同时,利用经济手段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及产品出口。
2.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洁净空气,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提供。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调整城市能源消费结构,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建设。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给城市环境改善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需要,决定了城市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只有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才能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切实增强城市的国际竞争力。
二、哲学常识角度
1.一切从实际出发,主观符合客观。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为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把PM2.5监测纳入国标,与国际接轨。
2.承认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提高人们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我国区域性灰霾天气日益严重,与人为排放的大气颗粒物不断增加,尤其是细颗粒物增加有关。标准修订稿增加PM2.5项目为基本监控项目,出发点就是引导有关区域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应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防控灰霾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
3.主要矛盾在事物的发展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要善于抓重点。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而提高环境质量的关键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只有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了,环境空气质量才能真正得到提高,生态环境才能改善。
4.任何事物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看问题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清主流和支流。“十一五”以来,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持续下降。但同时要看到,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
5.办事情要善于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难以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因此,树立整体观念,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战略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
三、政治常识角度
1.政府应切实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环境保护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此,政府必须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打好提升空气质量攻坚战,使其惠及百姓,造福于民。
2.政府作为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根本利益的捍卫者,必须贯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让广大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把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切实抓紧抓好,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宜居安康的环境。
3.人大代表具有提案权和监督权;人民政协具有参政议政的职能。出席今年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PM2.5,大家纷纷建言献策。人大代表针对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向人大提交议案,行使了提案权;政协委员针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建言献策,为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作出了贡献。
4.公民要自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加强科学宣传和教育引导,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落实公民的环保责任,大力倡导和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