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时)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和地位
(1)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身体(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和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原因: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
2.生命健康权的组成和意义
(1)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
(2)生命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
(3)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权利。
*原因:健康的身体和健康的精神,是我们保持劳动能力、行为能力和快乐生活的条件。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1.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表现在两方面:
⑴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阅读P29小剧场—“当被强行搜身的时候”,回答下列问题:
1.请你设想事件可能发展的几种结局。2.商场经理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假如你是小张,你准备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答案:
1.(1)商场说检查是正常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顾客有义务配合。
(2)小张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不去追究商场的责任。
(3)小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法律途径的保护。
2.商场经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假如我是小张,我会:(1)要求商店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打“12315”电话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作为经营者,决不能以商店经常被盗为借口,随意怀疑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所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
分析案例:(或采用“小品”法)
设计目的:懂得执法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解搜查的合法程序。
情景一: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犯罪嫌疑人。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并说:“我们奉命搜查你的住宅,这是搜查证。”住宅主人允许他们进入屋内搜查。
情景二: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证,但住宅主人拒绝搜查,并不准公安人员进入。公安人员只好将住宅主人强行推开,暂时看管起来,执行搜查任务。
情景三:几个公安人员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开门后,其中一人对住宅主人说:“我们要搜查你的屋子。”住宅主人说:“请你们出示搜查证。”“什么搜查证,你不知道我们是公安局的吗?”“没有搜查证,不管什么人都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几个公安人员要强行搜查,住宅主人只好打110电话报警。
讨论:哪个情景中的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为什么?
哪个情景中的住宅主人的做法是对的,哪个是错的?为什么?
(学生发表意见,教师点评,结合法律导航的知识点。)
(延伸:教师搜查学生宿舍的做法虽然是出于某种教育学生的目的,也是不合法的。)
P32案例研讨:“耕牛失窃以后……”讨论问题:村干部查找偷牛嫌疑人的这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结合P31法律导航相关知识点)
⑵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2.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问:有哪些行为会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表现:杀人、殴打他人;制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伤亡;食品不卫生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污染环境使他人死亡或残疾;恫吓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砸死、砸伤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各种意外事故等。
问:拐卖儿童、少年合法吗?为什么?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思考:为什么要禁止使用童工?)
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
探究园:“案例研讨”P28
认真阅读并分析P28-29漫画,回答下列问题:
n(1)杂耍队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n(2)观众对这种行为能管吗?怎样管才合适?
答案:
1.违法。因为:让七八岁或十来岁的儿童表演残忍、恐怖的杂技,不仅对观众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严重摧残和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这种所谓的杂技表演,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2.法律依据: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同时规定,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因此造成儿童伤残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能管。公民发现这类杂技演出,应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
(第二课时)
三、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要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这些权利呢?
做法:可以打“110”电话报警,也可以直接到附近的公安部门向公安人员求教,或通知家人、朋友,向社会求教。受到伤害,要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阅读“小链接”:自我保护的方法
案例分析:一小偷在工地偷东西时被人逮住,并被工地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打得遍体鳞伤。
你是否赞同工人这样的做法呢?为什么?
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律师说,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法律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
2.每个公民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举例子)
实践与评价:P32-33“李民的教训”---中学生故意伤害要负法律责任吗?
设计目的:
(1)使学生清楚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2) 针对中学生日常的小矛盾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防止学生因此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学生回答P33后面的问题,教师小结:
15岁,正是求学增知的黄金时代,李民等人却要在牢狱里度过。中学生年轻气盛,如果法制观念淡薄,就容易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架斗殴,甚至动用器械,以致酿成悲剧。假如他们两个中有一个人理智一点,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结果。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作为青少年要加强和注重个人修养,以和为贵,遇到同学间的矛盾要冷静处理,互相体谅,或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化解矛盾。
堂上练习:
分析说明题:某校女生徐某和蔡某去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俩偷了一瓶化妆品,便对她俩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未发现“赃物”。继而又要搜身,被两名女生严厉制止。工作人员将两名女生非法扣留达一个多小时。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向两名女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影响,并向两名女生给付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阅读材料,运用法律知识回答: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哪些权利?(2)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3)你从这一案件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参考答案: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或名誉权)。
(2)说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3)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