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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一,是邓小平在新形势下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一国两制”是指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实行具有不同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而不是“一个国家,两个政府”,更不是“一个民族,两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中,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只是这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或地位性质政府,是这个统一国家的组成部分。“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社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构想是全新的政治思想,是邓小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依据中国的历史、现实状况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战略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三次合作提供了条件,它不仅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指明了方向,也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可以保留军队。(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为了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政治制度。这是一项适合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 |